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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贿赂亟待两手抓
发布日期:2006-05-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8

      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说,从2000年至2005年的6年期间,上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受贿、行贿犯罪案件数年均增长33.2%,涉案金额年均增长17.4%。6年的时间里,上海市商业贿赂的案件达到了年均增长三成多的比例,这确实引人注目。

  其实,不仅仅是上海,在全国,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领域和金额都相当的惊人。根据商务部的资料,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而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则表明,最近5年内我国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案值已经达到了52.8亿元。数字触目惊心。

  可以说,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也干扰和破坏了政府在市场秩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依法监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但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也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法律和市场的双重保障。

  一段时间以来,卫生、医药、土地管理、资源开发以及政府采购等领域的主管部门纷纷制定了治理和约束商业贿赂的行政规章制度。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怎样治理商业贿赂,仍然缺乏明确和具体的法律界限。1993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也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看,对商业贿赂问题除了法律定义的疏漏以外,还存在着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等缺陷。因此,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条款将是当务之急。

  此外,要治理商业贿赂,还必须在市场开放方面加大力度。商业贿赂的产生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的悬殊差异,而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一是整体市场准入开放制度建设不足,导致部分产业领域存在行政背景下的竞争缺失;二是对于一些竞争充分的产业,经过商业竞争磨合,一些产业内具备垄断地位的强势企业开始显现。而只要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不受限制,市场正常交易和发展就必受其影响。

  实际上,从中央政府今年传达出的信息看,中央已下决心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工作的下一个重点。今年年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们也相信,有着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这场“反贿风暴”肯定会取得相当的成效,将侵蚀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这一毒瘤逐渐地剔除出去。

消息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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