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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发布日期:2006-05-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9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日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公布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该进口产品征收4%—46.8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该产品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消息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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