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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偏离应区别对待
发布日期:2010-03-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02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拟定投标文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及供应商自身对招标文件理解上有差异,供应商拟定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却不同,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偏离,而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又可能直接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因此评标委员会如何处理投标文件的偏离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具体操作中,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离,然后根据偏离情况区别对待。总体来看,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对于重大偏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做出规定,但部门规章已有明确,评标委员会可参考处理。2001年六部委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七种情况属于重大偏差,具体包括投标担保、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完成期限、技术规格或标准等方面的偏差。通常情况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会规定投标文件应响应的条款;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响应的偏离,原则上应被视为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按无效标处理。
  
  对于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补正或者澄清的方式处理。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性条款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非实质性条款上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等情况。由于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信息不会对其他投标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因此可以认为是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和评选。但值得注意的是,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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