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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与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不同
发布日期:2006-05-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7

      北京的监督员任命制主要是在发改委的安排下执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领域的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行业垄断等不规范行为。在这其中发改委就扮演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而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里监督检查包括了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制度,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公示制度,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指定采购,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两者之间就必然会存在不同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隶属单位部同:新任命的监督员是隶属于发改委的,必然要在发改委的大范围下执行;而《政府采购法》是隶属财政部,执行过程种要以《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两者的执行方式不同:发改委的监督制主要是通过集中监督、定向监督和经常监督3种监督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集中监督主要是针对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全程监督。定向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分属部同行业或者重要的环节的一种监督。经常监督主要是指对政府采购案例的一种类似于抽查监督的一种方法;而《政府采购法》中的监督制度前期主要是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类型,信息的时效性,是否公开等方面着手。招投进行时主要时监督招投标操作过程是否公正。招标完成后要监督招标的产品是否符合标书的要求以及是否及时供货等问题的监督。

    3.两者的监督目的不同,由发改委任命的监督员制度是为了避免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撞车,监督执法不力、政府投资项目规避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擅自邀请招标、不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以及利用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而《政府采购法》监督的目的最主要是为了突出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等原则性问题。

    从上面分析的3个方面来看,发改委的招投标监督员制度与《政府采购法》的监督制度有不同点。但是建立监督制度并不相冲突。关键在于把握好两者之间的转换度。

作者:王燕    消息来源:国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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