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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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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商业贿赂根在政府缩权
发布日期:2006-05-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8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2005年底,包括反商业贿赂内容的刑法修改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在今年2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

    防范与打击商业贿赂,当然主要是针对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与滥用公权力有关的商业贿赂;而在防范与打击商业贿赂中,防范是治本,打击是治标。所以,我们要有效遏制商业贿赂,就必须找到有效防范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比如说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中如何进行防范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工程发包等领域中简直无孔不入。起先,政府采购、工程发包都是由所要采购、发包的政府部门说了算,如此,商人与包工头竞相贿赂政府部门领导。其后,国家推行公开招标,行贿受贿的成本加大了,但暗箱操作,泄露标底的现象仍然屡禁不绝。再后,国家干脆将大宗采购与工程发包全部收归专门的政府部门来集中招标,比如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统一招标,而工程发包由建设部门的招标办统一向外招标。这种统一和公开招标比由各个政府部门来负责当然效果更好一些,但坦率地说,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和遏制在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中日趋严重的商业贿赂现象。近些年,从我亲身经历过的查处建设部门的招标办等部门的腐败行为来看,可谓触目惊心。所以有人形象地说,这种集中采购、发包不过是把腐败的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已。

    防范国家权力腐败,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加强监督与制约,用公平、公开的程序监督与制约政府权力的行使;另外一种就是减少政府权力,这也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办法。我以为,政府采购、工程发包等领域是政府公权力可以退出的领域。

    进一步地说,政府采购、工程发包可以交由市场,交给民间中介机构去办理,而不再由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来负责招标。让政府部门退出直接招标事务,改由民间中介机构负责,有几个好处:一是政府部门可以集中精力进行监管,降低采购成本;二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民间中介机构的“用脚投票”作出选择;三是将权力交由市场后,能引发竞争机制,不仅参与招标的商家之间需要竞争,而且民间中介机构之间也开始竞争,竞争不仅降低成本而且相互进行了监督,加大商业贿赂的交易成本。

    当然,由民间中介机构负责招投标,并非没有风险,可能发生的风险:一是权力寻租发生在民间中介机构与负责监管的政府部门之间;二是权力寻租发生在民间中介机构与参与招投标的商家之间。我想这就应当引入多个部门参与监管和公开、公正的程序,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建设部门与监察部门都可参与招标、接受投诉,只要发现民间中介机构有商业贿赂行为,均可提出中止合同更换机构,并交由司法机关查处,这就提高了民间中介机构与参加招投标商家的寻租成本;最为重要的是要在结果上监管,采购的物品是否价廉物美,如果发现有可能采购的物品并非相对较优,上述政府部门都可以提出更换招标机构。所以,尽管会存在一些问题,我仍然认为由民间中介机构负责招投标利大于弊。

作者:杨 涛  消息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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