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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岷代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要有针对性
发布日期:2010-03-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68

    “5年来,这项制度的执行效果良好。”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财政厅厅长李岷说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财政厅厅长 李岷

  “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早。1999年在省级单位试点,2000年全省推开,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说起贵州省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历程,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财政厅厅长李岷滔滔不绝。
  
  经过多年发展,贵州省政府采购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采购规模大幅增长:2008年采购规模为59.81亿元,比2007年增加23.66亿元,增长65.44%;2009年进一步扩大到86.16亿元,比2008年增加26.35亿元,增长44.06%。
  
  “这与制度建设分不开。”李岷表示,制度就是规则,无规则不成方圆,而要强化制度的约束作用,必须增强制度的针对性。
  
  直接支付 避免挪用与拖欠
  
  早在2005年,贵州省就实行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制度,维护政府采购的形象和权威。“5年来,这项制度的执行效果良好。”李岷说。说到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拨付,李岷解释说,即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申请付款报告等资料,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再通过采购人这个环节。李岷表示,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制度后,既有效地解决了部分采购人挪用或故意拖欠政府采购资金的问题,又有效防止了部分采购人利用资金支付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发生,维护了供应商的利益,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声誉,树立了政府采购的权威,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安全有效和及时拨付。
  
  单独预算 提高管理刚性
  
  政府采购预算在业界是个“老大难”问题,而这个问题在贵州省却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李岷表示,从2006年起,在省级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对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做法进行了试点,并于2008年全面推开了这项工作。
  
  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贵州省财政厅还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于2007年制定出台了《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黔财采[2007]19号)。该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纳入部门预算,并随部门预算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时规定,采购人要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对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各地市财政部门也要按省里的要求跟进。”李岷说,通过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不但强化了财政支出预算刚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模采购、计划采购,同时也有效避免了采购单位随意采购、盲目采购、采购效益较差、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奖快促慢 调动各方积极性
  
  为调动各地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贵州于2008年制定了《贵州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奖快促慢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2009年,贵州省财政厅根据该办法对9个地、州、市财政部门2008年度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并安排专款对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李岷表示,这一激励机制的建立在全国尚属首创,既增加了压力,又增添了活力,从近两年的采购规模看,效果明显。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奖励的资金只能专款用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改善办公条件、电子化建设、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等,不得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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