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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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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还是公开为好
发布日期:2010-03-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16

  --有感于《关于加大行政信息公开与监督力度的提案》
  
  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在《关于加大行政信息公开与监督力度的提案》中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公民知情权这一重要宪法性权利的一种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增进公民对政府信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信息价值、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记者认为,信息公开在政府采购中应进一步加强,尤其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必须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调查却了解到,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并没有在媒体上公告。有的地方则是通过网络媒体公布之后不久便匆匆“撤走”。据悉,相关部门之所以不愿意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是担心引起相关供应商的不满而惹来更多的麻烦。
  
  记者认为,无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出于何种原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都应当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因为公众有知情权,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被剥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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