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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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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体现集中原则
发布日期:2010-03-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25

   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一直都是各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薄弱环节。说它“薄弱”,或许有人不服气:各级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让人应接不暇的采购信息、工作动态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如何说其“薄弱”?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最具说服力的回答是在前年实施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各类采购信息不报、少报、漏报或者信息披露不全面、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现象比比皆是,且几乎存在于各个被查单位。这些现象严重降低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不利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值得庆幸的是,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重要性被再次强调。不仅如此,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层级也得到重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这将成为当下许多地市甚至区县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行为的一次集中规范。同时,也再次警示了采购人采购信息发布的正确途径。
  
  有人说,当今社会讲究行政权力的逐级下放,以部分地区试点“省管县”为代表,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已不再是主流行政管理模式。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有关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采购审批等多项采购监管职能都能由设区的地市一级行使,北京、重庆等地还下放到了区县,即使是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也从地级市放宽到了区县,为何采购信息的发布必须集中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有关专家认为,虽然行政权力的下放已逐渐成为趋势,但“该集中集中、该分散分散”的原则始终不能改变。尤其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现阶段仍然属于要高度集中的时期,即使已经下放了一些行政管理职权,也是为了更好地为“大集中”服务。单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来看,之所以要把指定媒体的行政职权限制在省级以上,并规定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发布媒体上披露,是为了让采购信息在最大范围内广泛传播,让更多的供应商获知参与机会,让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对采购活动予以监督,这毫无疑问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充分竞争。一旦采购信息被各地“分割”,采购活动就可能由此披上“地方保护”的“外衣”,采购效益也将无从谈起。
  
  所以,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现行规定是符合国情的,是符合现阶段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再次强调,也印证了这一规定在较长时间内不会被改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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