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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清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06-05-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20

      自今年3月底,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弘立同志就“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做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答记者问,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后,全国各地都拉开了专项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工作的序幕。为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本文试就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及治理对策,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表现形式

    从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所形成的路径上分,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①设定“门槛”,在供应商准入上搞商业贿赂。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的财政管理制度,这就决定了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有一定的资格条件,不可能让所有的供应商都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这样,就会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中的少数人,与一些不够资格的供应商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设定“门槛”,排斥其他供应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需求量大、资金量大,支付又有保障,这就成了每个供应商都想得到的“唐僧肉”,特别是那些不够格的供应商,更是削尖了脑袋要往里钻,他们为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也会不择手段进行贿赂。②设定品牌,在商品要求上搞商业贿赂。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采购人能购置到称心满意、价廉物美的物品。这就决定了同一类型的产品,不可能全部合符采购人的要求,这样一些接受贿赂的采购人就会通过设定品牌,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同样一些心怀不正的供应商,为了推销自已的产品,也会通过行贿等手段,冒充品牌,以达到推销自已产品的目的。③设定条件,在评标定标上搞商业贿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这些都是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关键,这样,一些不法供应商为了使自已的产品能通过评标程序,就会利用行贿手段,串通一些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上量身定做,设定条件,使其产品通过评标程序。④设定难题,在商品验收上搞商业贿赂。一些利欲熏心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中的少数人,他们见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期或验货前期,未对他们“表示”,或者“表示”不够味,就在商品验收程序上设定难题,其用意就是为了得到贿赂。

     从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所接受贿赂的对象上分,其表现形式也有四种。一是表现在少数采购人身上。因采购人有采购主动权、资格审查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决定权、合同验收与付款权等,这就使采购人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采购前,受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少数采购人不公开披露采购信息,仅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搞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还有的采购人,自以为拥有采购主动权,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与供应商同流合污,“讨价还价”,搞“暗箱操作”。更有甚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收了贿赂,他们在直接参与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全过程中,有的使招标走过场,泄露标底,“明招暗定”,有的长官意志说了算,暗自圈定采购标准,与供应商做背后交易,还有的在合同验收与付款环节上,以不见“回扣”、“手续费”不验收付款为准则,索拿卡要,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低劣、工期延误等现象视而不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二是表现在少数采购代理机构身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中标成交价格越高,中标成交服务费也就越高。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既得利益,蓄意抬高中标、成交价格,对招标或谈判过程中的供应商的各种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供应商合谋串通,协助供应商中标,从中标、成交供应商处获得利益。三是表现在少数采购从业人员身上。上文已经说过,供应商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地占有更多的采购市场份额,因而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追逐最大利润,这样少数采购单位经办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就容易被供应商的 “糖衣炮弹”所袭击而打中,收受贿赂、索要财物,从而向行贿的供应商泄露采购及评标秘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受供应商指使,给供应商“通风报信”或“牵线搭桥”等。四是表现在少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身上。由于监管部门有对政府采购全过程活动行使监督的权利,供应商就会利用商业贿赂向监管堡垒进攻。促使少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与供应商暗中勾结为其谋取利益。有的滥用职权,为其弄虚作假,协助其实现非法利益,以致于执法犯法,有的在资金支付过程中,乐意接受供应商的“打点”,在合同验收不合格,付款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使一些不法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畅通无阻,。

    从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种类上分,其表现形式亦有四种:①现金贿赂。就是不法供应商往往借以信息费、赞助费、宣传费、劳务费、介绍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送上现金,或者是可以直接到银行领取现金的信用卡,给上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业人员、采购监管部门等(以下统称政府采购有权人):以达到自已的目的;②实物贿赂。就是当一些政府采购有权人需要改善办公或个人的生活条件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有权人发生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有权人发生建房、装饰新房等大事时,或者逢年过节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总会投机所好,以所谓朋友的名义或暂借的名义,给那些政府采购有权人,少则送上数万元的实物,多则送上数十万元乃济上百万元的实物。这些实物多为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复印机)、家用电器设备(如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小汽车、房子等;③“交换式”贿赂。这实质上是一种变换了手法的权钱交易,就是你(指政府采购有权人,下同)为我在政府采购中行方便,我就为你子女或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或者帮助你子女出国上学,或者为你子女建房(这种现象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中比较多)等等;④其它贿赂。又称间接式贿赂,是指除上述现金贿赂等三种方式以外的各种贿赂。如有以各种名义的旅游贿赂(如邀请政府采购有权人参加的商品介绍会、客户联谊会,实为让其外出游山玩水),有以各种名义的娱乐贿赂(如请政府采购有权人参加的麻将“赌博”活动、扑克“赌博”活动,实为给他们送钱),甚至于还有色情贿赂等,不一一列举。

    从上述表现形式看,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主要特点有四个:第一、这种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营业活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客体是除供应商以外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此外还包括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二、这种商业贿赂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其行为者主观上以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及违法利益为目的;第三、这种商业贿赂客观表现形式多样化,手段较多,有较大的隐蔽性;第四、这种商业贿赂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融合在一起,是滋生腐败的土壤,社会影响极坏,人民群众恨之入骨。

      二、形成原因

    正由于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呈多样化、隐蔽性的特征,这就说明,这种商业贿赂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长期形成的,也不是由一种因素形成的,而是由多种因素形成的。具体讲,由以下五个因素形成的.

    1、历史因素。回顾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历史,1996年前我国政府采购一直处于松散管理状态,采购资金损失浪费现象严重,因此,资金节约的空间也十分巨大。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实行财政资金拨款制,即财政只对政府各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金需要进行预算,决定其资金使用额度,然后按月按季给各单位拨付资金。至于各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所进行的采购,则是各单位“自己的事”。在这种机制下,政府采购处于分散采购、分散管理的状态,既不能产生良好的批量和规模效益,也不能采取招投标等科学的竞争采购方法,因此,形成了相当比例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质量差、成本高、效率低的局面。而在这种状况的背后,存在着大量的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的商业贿赂歪风,历史的旧痕是根深蒂固,不易清除的。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渗透到现在的集中采购制度中,加之,我国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仍处于发展初期,如至今仍有一些地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名义上是单独的,实际上是“管采未分离”,他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而,政府采购领域内形成商业贿赂,也就不足为奇了。

    2、法制因素。我国在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其在法制方面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反映出来,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还不完善,对其商业贿赂界定不清、约束不足,存在着四方面问题:一是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政府采购法》中对其商业贿赂的明确还不够具体,处罚也比较轾;大多数省(市、自治区)还没有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规章,使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二是《政府采购法》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操作起来困难大,在具体环节上难以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三是政府采购的法制管理不规范,监督管理与执行操作的分离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致使查处商业贿赂难到位。四是推行政府采购的配套法规相对滞后,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也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难以摆上正常议事日程。

    3、市场因素。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商业贿赂,这是因为竞争是无情的,总是优者上,劣者下,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可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不完善的,总有那么一些不甘心失败的劣者,总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干扰、破坏竞争,而这种不正当手段的主要形式就是商业贿赂。再从本质上看,政府采购本身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采购双方在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易,也是供应商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相互竞争。这样,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采购领域,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商业贿赂的侵蚀,所以,当今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是形成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外部原因。

    4、利益因素。这是形成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根本因素,即内部原因。这是因为,这种商业贿赂行为不像别的犯罪行为是一方恶意、另一方被动接受,而是双方都受利益驱动,双方都是投其所好,你给我好处,我给你方便,你给我礼金,我给你办事,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样,什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什么公开、公平、公正,全都置之不理,致使不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也进入了,不该中标的也中了标。反之,只要有一方不受利益驱动,这种商业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此方面的例子,报刊上经常可看到,这里也不再累赘。

    5、监管因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小,监管不到位,缺乏威慑力,是形成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又一外部因素。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监管机构相互依赖,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现实中有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关包括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纪委监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这些机关和部门间为了避免“撞车”而缩手缩脚,产生管辖权的脱节。例如,当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浮出水面、初露线索时,该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管辖?财政部门认为发现商业贿赂线索,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认为管辖的前提是该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是,因为目前定罪标准模糊,公安机关难以对贿赂行为定性,这就出现了矛盾:管了,结果可能是行贿人被法院判定不构成犯罪;不管,可能是放纵犯罪。这样,案件往往从侦查阶段就陷入了“两难境地”,为避免“过失”,他们就弱化处理,如对行贿人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是调查不细,取证不足,定性不准,就是老好人思想严重,或者前怕狼、后怕虎,不敢处理,以致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此可以想象,在上述两种状况下,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之所以在一些地区有禁不止,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了。

    从上述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看,这种商业贿赂具有极大的危害。一是使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失灵,在商业贿赂的危害下,政府采购方式及其规范程序都成了形式主义,都成了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外衣,致而采购到的商品就不是价廉物美,这样,连政府采购最初衷的目的都不能实现,更何况去实行政府采购的其他功能?二是增加政府采购成本,“世上从来没有免费的午餐”,供应商行贿所花费的资金,最终都要摊到商品中去,这是任何人都抹杀不了的事实,这显然会使政府采购增加大量成本,利益受损最大的是单位、是国家。三是商业贿赂是腐败的温床,会滋生大量的买卖政府采购热点岗位现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会把买政府采购热点岗位作为一种投资行为,目的到手后,再通过索取贿赂把钱赚回来,这不仅形成整个政治生态的失衡恶化,还使一些同志走上了犯罪。四是降低了人们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致使少数人错误地认为政府采购是由分散腐败转为集中腐败,这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很坏的影响。

      三、治理对策

    既然商业贿赂已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危害,那我们就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花大力气加以综合治理。

    1、完善“三法三制”,从法制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完善“三法三制”,就是完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采购法》,完善行政处罚制度、部门、行业自律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这“三法三制”,是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最主要法律武器。在完善《刑法》上,就是在《刑法》中应明确界定各种商业贿赂,包括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明确该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即具体的量刑细则。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应明确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且经营者中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的作用,他们为共同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在完善《政府采购法》上,主要完善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将防范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内容列入进去,特别是要对第七十七条“关于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这一条内容,进行修改,使其适应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形势的需要。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上,就是要在有关行政处罚法规中,按照主管统一、职权明确、措施有效、程序正当的原则,设计规定反商业贿赂行政监察程序规则,确定一个统一的商业贿赂查处机关,增加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经济处罚力度,使其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操作;规定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并分别规定具体的计算及确定方法。在完善部门、行业自律制度上,就是政府各监管部门、各采购单位、供应商所对应的各行业、采购代理机构行业都要通过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各自在政府采购中的行为,使他们不能涉足商业贿赂。在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上,就是在相关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给知情人提供举报的安全条件和保护措施等条款,要让知情人勇于举报。因为知情人就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的奖励制度。现在有些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有人举报后,执法机关就把举报人暴露出来,这样举报人会受到报复,谁敢再举报呢,因此,尽快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对查处、打击商业贿赂很重要。

    2、开展“四种教育”,从思想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教育净化意识,意识指导行动,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加强教育引导活动,这是根治商业贿赂的重要治本之策。首先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要通过“八荣八耻”的学习教育,使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从业人员都能以热爱政府采购事业为荣,以危害政府采购事业为耻,从思想上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自觉地投入到这次专项治理商业贿赂的活动中去;其次要深入开展法纪教育活动。一方面要在全国的各大新闻媒体上,特别是要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集中开展“曝光”活动,将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中的大案要案公布在全国人民面前,使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以增强全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浓烈氛围;另一方面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内,层层开展“以案说法”活动。使人们真正从中吸取反面教训,自觉地与商业贿赂行为作斗争。第三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知识学习教育活动,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内大力开展以《政府采购法》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学习培训活动。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义务,实施各政府采购方式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所应遵守的各道规范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前提、内容,进行质疑和投诉的要求、方法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知识,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经常性的、持久的宣传与培训教育,这样,就能促进人们知法、守法、护法,主动地向商业贿赂行为作斗争;第四要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由于供应商有供应商的职业道德。,采购人有采购人的职业道德,因此,要针对不同人员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如在供应商中要大力开展以诚实经营为本,以奉献社会为荣,以科技+质量+价格+服务进行竞争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在采购人中大力开展依法采购、坚持质量、节约资金、把好关口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这样,大家都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商业贿赂行为也就难以藏身,难以蔓延。

    3、加强“五方监督”,从监管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这是针对监管不到位所采取的相应对策,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无论是在采购人内部,还是在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还是在监管机构内部,都要实施相互制约程序,就是一项采购事项,决不能让一人从头至尾包揽,使每一个环节都有人控制,上一个环节不规范,下一个环节的人有权要求更正,以保证每一个环节都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加强现场监督。就是要着重加强集中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管。如对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活动的现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既让供应商享受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开展公平竞争,又促使采购程序更加规范。促使采购当事人行为的更加规范,并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从而达到供求“双赢”的目的。三是加强财政监督。一方面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要通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建设,尽快配足配齐监管人员,使监管机构有人治理商业贿赂,有能力治理商业贿赂;另一方面要加强财政部门各职能科室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监督,各职能科室要在日常财务管理中注意发现部门、单位是否“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是否有请客送礼等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四是加强社会监督。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公开制度,使社会各界能及时了解采购需求、评标方法与标准、采购过程、采购记录、采购结果、采购纠纷处理情况,能及时抵制和防范商业贿赂,不仅如此还要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请他们直接参与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五是加强联合监督,也就是加强联合执法。当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都要联合本地区各行政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履行全方位跟踪监督,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有机结合,对商业贿赂行为严肃查处,决不手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坚决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性、规范性。

    4、强化“六项管理”,从源头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第一、强化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着重强化对供应商的财务管理,要通过实施经常性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来不断规范供应商对销售费用的会计核算,使其不敢弄虚作假,以从源头上遏制供应商行贿。第二、强化供应商资格管理。由于谁掌握了供应商资格设定权,谁就容易被不合格供应商行贿,因此,在供应商资格管理上,既要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实行供应商资格设定权的最大公开透明化,又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咨询论证原则,以制约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定权力,使供应商从进入政府采购的一开始就感受到行贿没有用。第三,强化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在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上,一定要坚持群众参加、集体研究、共同把关的决策制度,以防止少数人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搞商业贿赂,私下圈定某种采购方式或规避公开招标;并且该坚持审批或备案的,必须坚持审批或备案,同时还要积极推行电子采购等先进采购方式,使采购人与供应商都感到在这个环节上无法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第四,强化招投标管理。这一环节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稍一放松就会发生商业贿赂行为,所以,我们务必要强化招投标每一环节的管理,要在招标文件制定、招标时间安排、评标人员选定、招标会现场开标评标等环节上务必细心,以使搞商业贿赂的人无空子可钻。第五,强化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当该公开的信息未公开,该保密的未保密、这就说明其中可能有鬼,也就是说信息管理不规范,就容易产生商业贿赂,因此,强化信息管理,也是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方面。应着重强化两方面的信息管理,一要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都要督促采购人除在指定媒体(报纸、网络)上发布外,还要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分布、发布范围尽可能宽的原则,在若干公共广告栏发布;二要对应当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如标底。除制定周密的保证措施外,还要加大对泄密事件的惩罚力度,以使少数人不敢去“卖信息”。第六,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许多事实告诉我们,若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环节不注意,就会被供应商与采购人联起手来作弊,发生商业贿赂行为,所以,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对治理商业贿赂亦很重要。在其管理上,主要注意五个方面的事项:①合同所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②政府采购项目金额符合政府采购预算;③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④合同还应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⑤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不可以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合同所增加的金额不可以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记者:易佩富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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