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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路工程投标前先签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发布日期:2006-05-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3

      自今年5月起,凡参与新疆公路建设的投标单位负责人,在项目投标前必须同招标单位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这是新疆交通建设领域自实施“阳光工程”后,治理商业贿赂的又一举措,意在从源头阻断商业贿赂。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获悉,在《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中,投标单位负责人必须书面承诺:在投标及中标后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评标人员、监理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具体内容包括:不得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商业贿赂行为。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同时规定,投标人如有以上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取消从业单位项目中标资格;降低或取消行业资质,处罚、没收投标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限制在该行业内一至三年投标资格;由有关部门没收廉政保证金;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此前,新疆曾出台了一项名为“阳光工程”的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迈开了治理交通建设中商业贿赂的关键一步。交通建设领域是我国商业贿赂的高发区、易发区和多发区。近年来,新疆交通建设领域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质量监督等方面都有商业贿赂现象发生。

记者:贺占军 消息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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