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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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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支持 实现管采和谐
发布日期:2010-02-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374

    目前,在基层的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的关系处理上有种不好的状况,双方关系出现了对立化倾向。这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系对立化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执行机构关系僵化,相互不配合、不买账,互相进行指责,并在不适当的场合诋毁对方。执行部门该报审的不报审,该备案资料不备案;监管部门该现场监督的不到场;以及该委托的不委托、该接受委托的不接受委托等。
  
  产生这种关系对立化的原因是: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职责不清,有些地方是先有执行机构,后有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成立前,执行机构行使部分管理职能,有了监管部门以后也不将职能归位;监管部门自认为是财政部门,以管理者自居,高高在上;执行机构自恃是政府的人或机关,不把监管部门放在眼里,不服监管。结果导致双方关系僵化,相互不往来。
  
  要处理好监管与执行的关系,这两个部门(机构)必须找准处理关系的平衡点,摆正自己的位置,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职责。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为:政府采购制度监管;政府采购预算、方式、合同、信息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和行政复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同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指导下级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执行机构的职责主要为: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库进行管理;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在明晰职责的前提下,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双方,是政府采购的两个方面,只有监管与执行都严格依法采购,政府采购工作才能达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目的。因此,监管部门要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的威信不是靠单纯的行政权力建立的,而是靠监管部门自身的素质、对法律的理解和严格的管理树起来的。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都不能因“权”重而乱为,要依法开展各自的工作。
  
  处理好监管关系,核心是相互尊重、互相支持。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执行机构,都是政府采购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没有职能好坏和贵贱之分,只有分工的不同。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各个方面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氛围,更离不开监管与执行的相互配合和互相支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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