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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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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供应商不应同场竞争
发布日期:2010-02-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72

    问: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是否应回避?
  
  答:问题中确切的表述应该是,有关联的供应商是否可以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活动。我认为,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的情形很多,主要表现为投资控股关系、商业合作关系,或两家供应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等。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供应商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则应告知供应商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只能允许关联供应商中的一家参加,以保证公平竞争,避免供应商之间发生串标行为。
  
  问:采购人、代理机构不答复质疑,给监管部门接受投诉增加了工作量。监管部门能否对不答复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答: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向财政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答复质疑的行为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应当实施监管,并有权责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问:招标代理机构要进行医疗设备采购,除了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外,还应具备什么样的资质?
  
  答:从事医疗设备项目采购的,应具备采购货物的代理资格。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应具备商务部认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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