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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最高加价限超15%
发布日期:2010-02-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45

     记者今天了解到,目前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即将开始,为规范这次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
  
  通知要求,凡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通知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药品的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确定零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中所列的品种,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公式为: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格×(1+15%),即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最高只能在实际采购价格上加价15%。省物价局同时要求,按照上述作价办法计算出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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