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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告状”要唱好“四曲戏”
发布日期:2006-05-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2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购市场日趋成熟,供应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理解不透,对投诉的程序不够熟悉,为顾及自己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长期利益, 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侵权行为却采取忍气吞声的办法,往往怕得罪“上帝”,被逼无奈,“就着采购人的意思办”,“生意不成仁义在”,不了了之。这就要求供应商必须吃透《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内容,领会其实质,强化维权意识,灵活地掌握“告状”的诀窍,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目的要明确

    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特有的权利,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既有知情权,又有监督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供应商就应充分利用投诉这条公正、快捷、有效的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投诉的目的是为供应商维权服务,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无差别、无歧视的待遇,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公平竞争权提供法律保障,从而让供应商经过政府采购程序,顺利地成为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商,与采购人一道忠实地履行采购合同,成为合作伙伴,既最大限度地满足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又让供应商获得了应得的利润,实现其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二、条件要完备

    供应商要准确把握投诉的条件,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投诉:

    一是“告状”要“对人”。那就是供应商的质疑前置。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以书面形式就采购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可提出投诉。

    二是“告状”要“对事”。即事项是特定的,具体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某一政府采购事项。供应商只能针对该政府采购事项提出投诉。

    三是“告状”要“对门”。法定的投诉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质疑供应商只能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以向其它管理部门投诉。

    四是“告状”要“对时”。供应商要掌握好投诉的时效,投诉时间是质疑的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就采购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满七个工作日后,对答复的内容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是“告状”要“对级”。供应商投诉要明白属地管辖的原则,只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地提出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

    三、内容要精准

    第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运行的过程中,供应商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全面了解自身的权益有哪些方面受到损害,知晓怎么投诉,做到心中有数。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书面质疑的答复是否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二是采购信息是否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三是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有无人为设置“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四是采购文件有无排斥、歧视性条款。五是中标成交商有无打着其他供应商的牌子,租借他人的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六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无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采购项目“内定”的行为。七是采购人员、评审专家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行为。八是采购代理机构有无越权代理、垄断经营、滥收费的行为等等。第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商的不良行为的投诉,供应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为准绳, 要自觉分清责任,诚实守信,明辨是非,文要对题,不求面面俱到,但要做到语言简练,言辞恳切,内容真实,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切中要害,有的放矢,不能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切实避免乱投诉、瞎告状。

    四、渠道要畅通

    当今社会是信息经济时代。因此,供应商要紧跟时代潮流,畅通多种多样的投诉渠道,节省投诉的时间,提高投诉的效率,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一,采用书面形式。一是通过书信、函件的方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二是指派专人将投诉文件直接送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打电话投诉。直接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拨打投诉电话,阐明投诉事项。第三,利用网络。利用互联网技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箱发送投诉邮件,既方便又快捷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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