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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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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有资格代理工程项目
发布日期:2010-01-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62

  问:代理工程项目的资格审批是建设部门的职权,政府采购中心多半没有获得这个审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请问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资格需要建设部门审批吗?
  
  答:采购中心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中心的采购权是法定的,应无须资格认定。但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项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特别是工程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且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采购中心代理工程采购项目,其条件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由此,导致了工程采购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如何实施监管的争议。200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中应同时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其职责对工程采购项目实施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质量监督、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采购计划、资金拨付等环节实施监管。《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起到了保证我国法律统一实施的作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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