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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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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风险兼顾公平
发布日期:2010-01-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98

    很多政府采购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倾向于选择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因为这样采购风险小,价格也可能很低(大企业由于销售量大,因此,向上游厂商采购零部件的时候更有谈判的砝码,产品价格可能比较低)。但是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教授赵勇认为,《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了7年之久,不能仅仅满足于节约资金这个最基本的功能,而要为整个社会的发展着想。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并且承担着技术创新的责任,正是政府采购需要支持的。政府采购选择中小企业,必然要承担一定风险甚至要多花一些钱,但是这是应该的。
  
  上海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王周欢表示,尽管选择中小企业会比选择大企业有更多的风险,但是这个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一方面保护中小企业并非完全不许提出资质要求,相关的资质要求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关资质要求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降低资格要求,如企业规模、注册资本、业绩等要求,但中小企业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非以降低需求和质量标准以迎合中小企业。
  
  赵勇也认为,所谓“不合理”是指本来中小企业能够承担的供货、工程或服务,却通过设置过高的资质将其排斥在政府采购之外。比如,一个普通的电子政务改造项目,只有300万,但是施工方要求有二级资质(有数个1000万以上案例才能获得),就是“不合理”。
  
  而项目必备的资质要求比如售后服务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此外,任何项目在立项和采购方案编制阶段对各种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规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应对措施。比如,详细规定奖惩措施等。
  
  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都远逊色于大企业,尽管有加分和价格扣除也很难保证中标,因此很多地方都倾向于分出一部分项目让中小企业“独桌吃饭”,这样是否会和《政府采购法》相冲突呢?
  
  王周欢认为不会,因为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或鼓励大企业将项目分包给中小企业,这是国际上扶持中小企业较为普遍的做法。将一定项目预留或分包给中小企业,并未构成对大企业的排斥。从目前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来看,中小企业占90%以上。《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预留份额或分包,应该说是具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应与法律不冲突。
  
  但是赵勇认为应该注意两个问题,中小企业“独桌吃饭”时候不能上桌的供应商应该只限于非中小企业,而不能把外地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其次,货物类招标中代理商中的中小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待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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