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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意见 
发布日期:2006-04-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6

    ●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公司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得低于3000万元

    中国证监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在总结以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4月28日起至5月14日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和独立性提出了严格要求。在组织形式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但发行人必须最近3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为支持大型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以不受成立三年限制的豁免条款。

    《管理办法》还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同时,发行人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应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记者:许志峰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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