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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这样产生——比选流程解析
发布日期:2006-04-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2

      刚刚颁布实施的《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为最新的行政规章,详细规定了比选制度的原则、含义、实施范围、具体流程、监督管理以及违规责任等等内容。为便于读者理解这一制度,本文现对其核心内容——比选流程——进行简单分析介绍。

    核心概念

  比选人:指在比选活动中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常是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项目法人。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招标代理机构。

  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操作原则

  操作原则是比选执行中应具体遵循的原则。包括: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前期工作

  备案: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3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公告: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申请人自愿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报名: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

  现场监督: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确定比选被邀请人

  比选人确定2个至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比选人应在此范围内预先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个数并在比选公告中载明。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比选人应当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组建比选评审委员会

  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比选人单位不具备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一)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评选程序

  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重比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确定中选

  比选人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投诉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序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中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作者:孙立群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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