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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送达质疑函”欠妥
发布日期:2010-0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996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机构在代理某项目时,采购公告中对供应商质疑事项作出了一个新的要求,那就是如果供应商提出质疑,就需要法定责任人在法定时间内亲自将质疑函送至代理机构负责人处。
  
  该项目采购结果出来后,一家未中标供应商认为该代理机构的操作环节存在失误,而这个失误则直接导致了他们这次投标的失败。所以,该供应商随即向该代理机构邮寄了质疑函。
  
  可是两天之后,该供应商接到了采购代理机构的电话:“我们已经收到了你们邮寄过来的质疑函,但是从这个采购项目开始,我们要求如果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是法定负责人亲自将质疑函送到我们这里来。关于这点,我们已经在这次项目的公告上作出了说明。所以,如果你们质疑这个项目,那么请你们的负责人携带相关材料尽快来我们这里办理相关质疑手续。”这家供应商一听到这个消息,立刻就“火大”了起来。
  
  “我们是外地的供应商,开标的时候就是提前乘飞机过去的。我们想参加这个项目的招标工作,所以也没有什么好埋怨的。”这家供应商的负责人说,“但是为什么提出个质疑都要我亲自过去呢?不说往返一趟的费用高,这也太折腾人了。我觉得他们是在用这种方法迫使供应商少投诉、不投诉,这是在剥夺供应商应有的权力。”由于对“质疑函必须亲自送达”表示不满,该供应商直接向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投诉。
  
  “我们当时这么做,是为了控制虚假质疑对工作的影响。”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不过,笔者认为,要求“质疑函必须亲自送达”的做法确实有些不妥。虽然说这样可以让企业在提出质疑的时候能尽量地“三思而后行”,但是这更在一定程度上给供应商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也给供应商依法质疑的行为带来了影响。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中,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了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这也就是说,供应商在行使法定质疑的权利时,只需要提供书面质疑即可。而从目前政府采购活动扶持企业成长、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角度来看,如此要求也不符合大趋势。
  
  笔者认为控制恶意质疑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还是不必作出“质疑函必须亲自送达”的要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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