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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管理
发布日期:2010-01-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45

     今后,凡涉及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采购,除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贷款采购,应当遵照《政府采购法》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资金。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从机构职责、招标、评标、合同执行与监督等方面对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作了全面要求。根据《通知》,凡涉及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采购均在本次要求范围之内。

  《通知》明确,财政部将负责制定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采购工作原则和相关政策,制定贷款采购管理制度,对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对本地区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采购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具体操作程序上,《通知》除了强调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贷款采购应当遵照《政府采购法》执行以外,还明确贷款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单位负责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等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备案。项目评标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财政部或经财政部委托的中介机构可对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若投标人、贷款方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公司应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共同对质疑作出妥善处理和答复。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暂停评标活动,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此外,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进行贷款采购的单位和个人,《通知》明确,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财政部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相关资质等措施。


    来源: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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