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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与供应商侃价 陕西遏制价格虚高出真招
发布日期:2009-12-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28

    采购人可与协议供货供应商“侃价”,厂家促销活动可享同等待遇
  
  听取了二十多个省级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意见,前后经历了十多次修改,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完成了对2007年出台的《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出台了《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陕西采购处”)处长李宇表示,《办法》主要针对两年多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限额标准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并采取了多种措施应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的价格“虚高”问题。
  
  进一步明确限额标准
  
  李宇介绍说,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为了解决零星采购的弊端,形成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但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适用这两种采购组织形式,根据《办法》规定,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和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以及定点印刷等。
  
  对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比如对于办公自动化设备中计算机(台式、便携式)单项或批量在60台或者采购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上述标准的,采购人必须选择不同厂家生产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中标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其他协议供货产品采购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的,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中标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李宇介绍说,陕西省对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都有明确的限额标准,这次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也进行限额,是为了将这两种采购组织形式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更好地衔接起来,使各自的使用范围更加明确。
  
  采购人可与供应商“侃价”
  
  李宇介绍说,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有效解决了采购效率问题,但由于协议执行周期较长,部分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变动较快,给后期监管带来很大难度,稍有闪失便容易造成“价格虚高”的局面。
  
  因此,陕西省财政厅在广泛听取了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的意见后,注重发挥采购单位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措施来抑制价格“虚高”。
  
  为了保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的充分竞争,陕西规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中标厂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标段内两个(不含)以上品牌的产品(办公电器除外)。“通过这一措施,可以避免同一标段内虽有多个品牌但都属于同一厂家的现象出现,形成充分竞争,防止垄断带来的高价格。”
  
  同时,《办法》注意发挥采购人的积极性,规定供需双方可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李宇表示,以往不少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提供的优惠率和市场参考价是固定的,这次通过明确采购人“讨价还价”的权利,可以调动采购人在采购中的积极性,避免部分采购人再有协议供货“价格高”的片面认识。
  
  为了对供应商形成约束,更好服务采购人,《办法》还规定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货源紧张时应优先保证政府采购需要,中标厂家的任何促销活动,采购单位可享受同等待遇。
  
  李宇介绍说,对于协议供货期内的价格变动、型号更换等情况,《办法》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于同等配置下,协议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商提供的正品价格等情况,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可以对协议供货的价格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作用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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