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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检查税收执法 与税法抵触地方文件废止
发布日期:2006-04-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0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从今年4月到11月期间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以2005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据悉,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内容包括: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无违规不征、少征税款,不征、少计滞纳金的问题;有无“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的问题;有无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违规审批税前列支的问题;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重点是民政福利、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票的发售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和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征收税款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记者孙勇)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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