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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仪器设备招标通报制度建立
发布日期:2009-12-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976

  10日,记者从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在一系列前期调研活动的基础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与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医疗仪器设备招标通报制度。
  
  据了解,该制度规定,招标机构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即将拟中标企业和产品资质材料以及此次招标医疗器械品种详细配置要求等资料一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收到通报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对拟中标企业和产品资质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招标机构。若在公示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并决定受理的,则应当及时通知招标机构暂缓确定中标人,经调查后无法证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机构依法确定中标人。
  
  据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此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医疗机构用械安全。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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