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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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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规范自己也要警示他人
发布日期:2009-12-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14

   在今年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牛玉梅处长给与会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国外的一个小村庄里生活着一位从小就双目失明的盲人。多年在黑暗中的摸索,已经让他适应了那种常人无法接受的生活方式。他对村庄的环境了如指掌,不用任何人帮助就可以轻易到达他想去的地方。可是,盲人多年来都固执地坚持着夜间走路要掌一盏灯笼。开始,村庄里的人很不理解,他们向盲人询问其中的原因,盲人平静地说:“虽然黑夜对我来说与白天相比没有区别,可是我仍要把自己的周围照亮,不让其他路人因为黑暗看不到我而产生碰撞,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撞伤或者惊吓。”
  
  当时,牛玉梅讲的故事引发了在场许多人的感慨。有人说,这个故事对政府采购事业进行了形象的比喻--政府采购行为是市场交易行为,采购人无论是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还是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单靠自身的力量都无法完成,需要几方共同努力。不要以为采购人自己规范,采购工作就不会出现问题,不可忽视其他方方面面因素也有可能让采购人“受伤”,让采购项目操作脱离“健康”的轨道。
  
  牛玉梅讲的故事中盲人的坚持,如果没有后来对于其中原因的解释,也许在很多人眼中是不必要的,甚至会感到有些小题大做。这与我们的工作的确存在许多相似点。比如,当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时,认为属于自己职责的各方面工作都已做好,程序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问题,结果由于未签订委托协议或者没有明确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导致项目不仅出现问题还难以断定责任归属。又如,采购人单位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工作人员强调要廉洁采购,不得收受供应商的任何好处,在自认为工作人员完全认识到受贿行为严重性的情况下,还是有人在供应商强烈的物质攻势中被击溃了心理防线。
  
  事实证明,采购人自己规范还不够,要点一盏警示的“灯”,把与自己打交道的另一方主体也“照亮”。目前,有许多集中采购机构向社会公布工作人员廉洁规定的行为就有此用意--不仅要将相关内容对内部人员进行教育,还要警示供应商等其他主体行贿受贿的严重性。有的采购人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中详细地规定了自己的义务,其用意是让对方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别以为这没有必要,若等到被事实教育之后才警醒,为时已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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