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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工程标底或被公告半年
发布日期:2009-12-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67

    广州市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办法》(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州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被对外公告。

  《办法》指出,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水务)、信息产业、外经贸等市、区(县级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派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并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

  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以及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将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项目业务等行为,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机关都将予以行政处罚、处理或处分,并作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告。

  《办法》表示,凡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责令限期整改等10种行政处理决定均需对外公开。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同时,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办法》实施时,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广州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将同步运行,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公告平台应和全市统一的公告平台保持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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