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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新规: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发布日期:2006-04-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8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规定》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实必须相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款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01年4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实践证明,其中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没有相应规定。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通过“清理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解决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中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但如果要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完善相关规范。因此,高检院在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九条,分别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原则、程序、保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记者杨维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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