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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程序合规”迈向“绩效导向”
发布日期:2026-02-11    地区:    阅读次数:5


 ■ 陈以勇

近年来,个别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了“天价采购”等事件。笔者认为,有必要一手抓合规、一手抓绩效。

履约验收环节不可成为短板

从验收环节看,一些采购人未能对“天价采购”等事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重视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履约验收的规定较为笼统。一些采购人对此重视程度不够。

二是关注不对。一些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论证申报、预算资金申请、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等环节上,法定程序完成后即感觉大功告成,对后续履约验收工作该由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缺乏深入思考,导致履约验收工作流于形式。

三是不敢深究。一些采购人缺乏较真精神和斗争精神,存在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倾向,对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不愿或不敢深究。还有些采购人担心严格依约纠偏会引发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的行政争议,进而陷入久讼不止、官司缠身的僵局中。

笔者认为,想要抓好履约验收环节,建立“结果导向”的跟踪评价机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建议系统梳理有关履约验收的规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办法》,从而提升履约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同时,可分行业、分领域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基本标准及示范文本,便于有关主体对履约验收的方式方法及其他关键性问题“定分止争”。

二是履约验收工作既要重视结果,也要向过程延伸。对于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提前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以某单位法律顾问服务采购为例,其成功经验在于:与成交供应商签约后及时研究制定了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将合同中未明确的服务事项进一步细化量化,并将3年服务期分解为年度考核,即达标付费,不达标不付费或少付费。同时,全过程紧盯可能影响履约服务质量的风险点,定期召开法律顾问服务推进会,确保服务性价比。

三是从资金支付末端倒逼相关主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例如,某单位针对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合同合法性审核、履约验收等环节衔接不畅的问题,研发管理系统,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有效解决流程不合规、绩效不达标等问题。

采购人要立足专业能力与责任意识

笔者认为,“程序合规”保证的是公平,“绩效优先”保证的是效率。两者一头连着“稳”,另一头连着“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采购人要立足专业能力与责任意识,做到科学识变、积极应变、主动求变,助推采购项目实现最大效益和长期价值。

一是积极应对环境之变。采购人要紧跟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世界银行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等重要工作进程,预研预调政府采购政策体系。

二是积极应对发展之变。采购人要主动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更大限度地激活和释放政府采购助力自主创新、绿色发展、乡村振兴、小微企业、特殊群体就业、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和政策红利。

三是积极应对需求之变。采购人要将政府采购“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对于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围绕“阳光采购”“绿色采购”等推出更多提质增效的举措。

以他山之石提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从内容来看,多以满足机关自身运转所需的办公设备、行政服务等为主,社会主体组织的工程招投标、药品集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等另有专门法规调整。除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外,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对前沿科技领域的需求体量有限。这些因素造成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更多侧重于内控建设,拓展空间受限。

笔者认为,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局限、打开新局:一是认清加入GPA符合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机遇大于挑战”的重要特征。这不仅为我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渠道,更有利于推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二是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向更高水平和层次持续迈进。坚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现代财政制度改革相结合,建立“预算—计划—采购—支付—资产管理—绩效”的标准闭环体系。与公共采购政策改革相结合,在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等公共采购领域落实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三是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推动形成“支持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总之,要统筹并锚定政府采购“既要”“又要”“还要”“更要”的多元目标,在“小马拉大车”式的负重前行中实现政府采购“合规+绩效”的双向奔赴、互促双赢。(作者:陈以勇  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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