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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反向扣分的评分办法,技术总分不够扣的,合规吗?
发布日期:2026-01-13    地区:    阅读次数:740

   案例回放

  某医院(县域医共体)电子肠胃镜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最终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载明,完全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技术及服务要求(一)技术需求中所有技术条款得36分;每负偏离一条打“▲”的重要技术条款,扣2分;每负偏离一条未打“★”号或未打“▲”号的普通技术条款,扣1分;当扣减至0分(或以下)时,其投标无效。但技术条款中,带“▲”的重要技术参数共有10项,普通条款共有60项,按照重要技术参数每项不满足扣2分,普通条款每项出现负偏离扣1分,全不满足共扣80分,而技术指标的总分值为36分。也就是说,各项技术指标分值的累计总分大于技术指标总分,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各项技术指标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经调查,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用反向扣分的评分办法,技术总分不够扣的,合规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里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是指每一个评审因素(如技术参数、商务条款、服务方案等)必须具有明确、可量化的指标,且每个量化指标有所对应的分值。需注意的是,各项指标的分值不必平均分配,可根据重要性差异化赋分。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总分值为36分,其中带“▲”的重要技术参数共有10项,普通条款共有60项。按照招标文件中“重要技术参数每项不满足扣2分,普通条款每项出现负偏离扣1分”的规定,供应商累计最多扣80分,但技术指标总分值是36分,如果供应商未响应或偏离技术条款扣分超过36分,就会出现“无分可扣”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两家供应商技术响应上均有偏离,但偏离程度不同,因无分可扣均被认定投标无效,而看不出投标产品的真实差距。例如,C供应商普通技术条款偏离40项,按每偏离1项扣1分,应扣40分;D供应商普通条款偏离50项,按每偏离1项扣1分,应扣50分。相较而言,C供应商的产品优于D供应商,但由于技术指标总分值是36分,C供应商和D供应商该部分得分均为0分,未能反映出C供应商产品的优势。并且C供应商和D供应商偏离项均为普通条款,只要扣减相应分值即可,而不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因此,技术指标的评分上限36分无法覆盖可能产生的80分扣分空间,会导致评分体系失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采购人在设置技术条款评分标准时,可以采用重要条款与普通条款差异化赋分,即重要条款每项2分,10项共20分;普通条款合并为一个评分项,设为16分,按偏离比例扣分,如偏离7项以内扣2分、偏离15项以内扣4分……偏离60项扣16分,这样既能保证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也能体现重要条款与普通条款的差异化权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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