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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健全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5-08-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

      原标题:建立评标专家库 筑牢终身责任制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施行

 

     为规范重庆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5月29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已于8月1日起施行。

     2024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等新任务。重庆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谢建军表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通过修订《条例》健全完善重庆市招标投标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立足国家招投标改革方向,紧扣时代发展需求,精准回应了招标投标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凃咏松表示,《条例》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具有进一步强化招标人责任、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进一步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筑牢专家终身责任制等突出特点,《条例》的颁布必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重庆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确各主体责任与行为规范

     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等问题,《条例》进行了靶向施策。谢建军表示:“修订《条例》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强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在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时,分别说明了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三类主体的相应规定。其中,招标人或者项目单位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相关责任需要强化落实。招标人应依法全面履行招标主体责任,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包方式。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自行确定评标方法。《条例》还要求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制度。

     投标人响应招标并参与竞争,《条例》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条例》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十八种情形,并针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有序推进,实现公平公正目标的关键之一。《条例》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的规定,以专章形式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筑牢终身责任制。《条例》规定实行评标专家聘期制,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及全周期管理制度,对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不得入库的情形、解聘的具体情形、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禁止行为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并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完善评标方法实现制度闭环

     为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和项目质量,《条例》对评标方法进行了系统性完善,着力构建一套严密、可操作的规则闭环,为科学评标、规范定标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条例》明确赋予了招标人自主选择评标方法的权利,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针对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低价中标问题,《条例》进行了精准的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投标文件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并作出说明,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李媛强调,通过形成制度闭环,有效阻断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路径,遏制扰乱市场的恶意低价行为。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凌健表示,为确保《条例》中评标方法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今年将优先出台三项关键制度,分别为《评标方法实施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构建起层次分明、协同高效的配套制度体系。

 

     健全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

     《条例》设立“全过程公开”专章,依法公开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中载明,应在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环节中公示必要信息。例如:在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环节,依照条例规定拟不进行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当在实施采购、招标前,公示具体理由、认定部门和法律、法规依据等信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在中标结果公告环节,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告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价格等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成员名单、评标意见等信息。

     《条例》规定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与项目审批、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运行机制,强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此外,《条例》规定,重庆市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

 

     数智转型赋能行业监督管理

     “电子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人工智能技术、远程异地评标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应用于招标投标领域,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相关制度迭代优化。”谢建军表示,《条例》将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招标投标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这是《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前版《条例》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本次《条例》则进一步提高对于电子化交易的要求:“本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发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等方式,强化对投标文件内容相似度异常、投标保证金资金流向异常、合同履约滞后等信息监测预警。

     《条例》明确了重庆市推行远程异地评标,由市、区县(自治县)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以及推行招标投标资料电子化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档案。(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陈铮艺 杨欣雨)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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