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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各级财政部门严格实施“管采”分离
发布日期:2006-03-31    地区:湖北省    阅读次数:399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全省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意见》,明确了湖北省各级财政部门不能再从事政府采购执行工作,而只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些地市将采购中心设在本地综合招投标中心办公的情况,《意见》着重要求“职责要明确,人员要分开”,强调“综合招投标中心不能直接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执行活动”,以解决各地目前存在的因采购中心工作地点交叉导致部门职能不清的情况,促使职责分工更加细致具体,工作人员执行起来有理有据。同时明确,不允许采购中心与“行政服务中心”交叉设置。

  “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必须设立采购中心,各县、市(不设区)、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量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设置。若采购人所在行政区域没有设置采购中心,可以委托市、州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省财政厅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意见》如此规定表明了湖北省对地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

  《意见》最后强调了必须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执行工作。这一规定的实现就须建立在采购中心不受任何行政单位干扰,独立工作的基础之上。同时,要求采购中心自身也要注意自修自养,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应的,作为采购当事人中的另一方,采购人也要熟悉采购法律,尤其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划分,以免违规而不自知。

作者:王巍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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