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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被警告,5个典型案例分享
发布日期:2025-06-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

  案例一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某餐厨垃圾处理站运营服务项目评审因素“信誉、荣誉等情况”设置“响应供应商获得政府部门或第三方颁发的信誉、荣誉、表扬等证书,每获得一个得1分,满分2分”的评审标准,未明确信誉、荣誉、表扬等证书与项目的关联性,亦未在采购需求中作出相关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采购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某河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评审因素“项目服务团队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一)”设置“拟配备的有害生物防制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有害生物防制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得2分”的评审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已退出目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采购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设置与企业规模、经营年限有关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某桩基检测服务采购项目商务评审表“科研能力(一)”中设置“供应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然而《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上述评审标准变相地将企业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本机关决定对采购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将向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

  某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表》中“投标人项目业绩”评分标准:“2015年1月1日至今,具有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类似项目经验业绩的得4分,没有的不得分”。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采购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某设备维护服务项目评审因素“机械设备保障能力”设置“投标人拟为本项目实施设备的机械设备配置要求,承诺全部自有的得5分;承诺部分自有或租赁得2分;其他情况得0分。”的评审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事项二同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采购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佛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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