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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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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供应商被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25-04-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2

问:

A公司因围标被处罚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行政处罚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A公司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能否授权B公司或者别家公司参与政府采购?

(2)B公司与A公司是关联公司或者说是分公司。B公司可否用被财政部明令禁止的A公司的资质与产品授权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3)如果可以授权,被政府采购明令禁止的企业可以通过再单独成立一家公司或者委托别家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投标,这种情况可否避免?

 

答: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措施是针对违法供应商本身。若A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他公司可以使用其研发和生产的产品授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A公司的关联公司若与A公司是互相独立的法人,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若其总公司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是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的处罚措施主要是针对供应商本身。若将其处罚扩大化,将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开展。财政部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促使供应商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维护政府采购良好的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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