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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供应商“换业绩”谋取中标案
发布日期:2025-03-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92

基本案情

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对“S市2023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开展竞争性磋商,经审查,A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将他人业绩合同中的主体名称进行修改,并加盖其自身公章作为业绩佐证材料提交,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依法对A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通过查询网络公示信息发现,A公司并未中标“某防控项目”,因此,证明其业绩合同虚假。

供应商造假方式和手段层出不穷,有大量不法供应商怀有侥幸心理,因此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是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重灾区。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加强对投标、响应文件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其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明确规定相关资质证书、检测报告、业绩合同、所获奖项等材料真实性的核查方式,对于能够通过网络进行核实的资质证书、产品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等,可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在评审过程中到指定网站进行核实。其二,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过程中,重点关注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该做法一方面可以有效阻止不法供应商凭借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发现虚假材料,为财政部门处理处罚提供线索,对不法供应商及时作出处理。

(供稿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2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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