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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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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将投标产品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发布日期:2025-03-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4

      问:驰名商标产品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质量优、服务好,那么为了采购到好产品,能否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产品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答: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由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如果将投标产品品牌限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那实质上限定或指定了品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因此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定投标产品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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