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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范建筑招投标市场 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将受处
发布日期:2009-10-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80

    日前,《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已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监察厅厅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都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据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等。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不良记录;涉及的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举意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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