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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未中标就不违法吗
发布日期:2024-12-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3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今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近日青岛市财政局发布一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帮助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提升遵规守纪意识和政策业务水平。笔者想就此分析一下这些案例的成因。

案例1:2022年6月,A公司在参与某单位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被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2:2023年1月,B、C两家公司在参加某单位厨房设备项目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节水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等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被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3:2023年11月,D公司在参加某医院医疗设备项目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验收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被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既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存在该行为的供应商将面临着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后果。实践中,个别供应商不了解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错误地认为只要没有中标(成交),就不构成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不以实际中标(成交)为前提,供应商将虚假材料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展示自身能力以获得中标(成交)的有利结果,是否因此受益或中标(成交),并不影响监管部门对相关行为的判定。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要以案为鉴,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学习,切实提升遵规守纪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秩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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