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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4-12-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7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也侵害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那么,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如何认定呢?

 

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能直接认定串标

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最容易被认定恶意串通,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第一种利害关系是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某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同一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属于同一组织成员;二是不同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在同一项目中采取协同行动。若没有采取协同行动的,则不能直接认定为恶意串通。

第二种利害关系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或者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代表、项目经理、联系人等为同一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一级主任科员李楠介绍,这种情况常见于货物采购项目中。例如,某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A和B分别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并提供了不同品牌的厂家产品。在资格审查中发现两个厂家产品均归属于同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上述两家供应商分别属于该上市公司不同产品代理商,两者之间存在同一管理关系,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文件中“异常一致”涉嫌“串标”行为

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是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常用手段。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字体字号颜色等格式雷同,方案雷同,表格、图片雷同;二是错误一致。

某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投标文件中的文字错误异常一致可以视为串通投标。例如,A供应商报价10074300元,大写金额写成壹仟零拾柒万肆仟叁佰元;B供应商报价为10054000元,大写金额写成壹仟零拾伍万肆仟元,两家供应商都多加了一个“拾”字,此种情况涉嫌串通投标。但若是采购文件本身错误导致供应商投标文件错误一致,不能视为串通投标。

“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某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协商技术方案是指对一些主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不同的投标方案,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等。其目的在于实施围标,按照协商的利益分配机制轮流中标。

政府采购资深人士宋军介绍,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还包括投标文件封装相似;报价文件装订形式、封面、切痕一致;光盘序列号一致;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IP地址相同等。

 

供应商报价异常规律 涉嫌串通投标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也是串通投标的常见情形。表现形式通常为:报价呈异常规律;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以高、中、低价格等报价策略分别投标。例如,一些供应商异常报低价且技术负偏离极多。再如一些供应商故意高报价,以保证特定供应商的报价具有竞争优势,让特定供应商中标。

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管理部部长徐沫介绍,针对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的串通投标行为,实践中通常采用横向比对方式,排查是否存在等差数列、等比数列、百分比差异一致等情况。假设某个竞争性谈判项目,预算金额88万元。A供应商第一轮报价87.8万元,第二轮报价87.6万元;B供应商第一轮报价87.5万元,第二轮报价87.3万元;C供应商第一轮报价87.75万元,第二轮报价87.55万元。这三家供应商两轮报价均降低了2000元,明显呈现等差数列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可认定其属于报价成规律性差异,涉嫌串通投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记者 崔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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