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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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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实施差异化递交投标保证金?
发布日期:2024-10-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8

      问:某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中央企业)招标时要求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作为投标人时,无需递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涉嫌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第六项规定,“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
      该集团公司招标项目应属于利用国有资金,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大多数应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差异化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除了考虑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同时也应考虑其他企业的差异化保证金递交策略。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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