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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项目等九种情形将可不用进行招标
发布日期:2009-10-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78

  国务院法制办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九种情形可不进行招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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