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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中可否要求提供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发布日期:2024-09-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7

问:某货物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请问是否合规?
        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只是分国家和省两级实施,而且无论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实施的,还是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其执行的准则、认证程序和主要评价依据均相同;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均为6年;行政许可效力均为全国通用。所以应表述为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表述为国家级检验机构,则涉嫌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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