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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能否委托代理机构推荐供应商?
发布日期:2024-08-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9

      某财政部门发现某中学内墙粉刷及部分教室门更换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仅采购代理机构推荐了3家供应商参与。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这一行为违规应受处罚。邀请招标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的,能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来推荐?

      邀请招标因其竞争范围受限,所以仅适用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方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鹏飞认为,第一种、第二种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方式,可由采购人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两者共同完成。但是第三种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即书面推荐方式的,主语限定为采购人,也就是说此种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方式,只能由采购人书面推荐。

      87号令第十四条还规定,采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方式,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钧认为,即便最终随机抽取的最少供应商数量按3家计算,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的备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至少应为6家。前述被财政部门处罚的采购代理机构仅推荐3家备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无法满足两倍、从中随机抽取3家供应商数量的要求,因此属于违规行为。

      注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这两种方式,在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余春英认为,这一过程不能由采购代理机构包办,前述采购代理机构代替采购人独立操作邀请供应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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