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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政府采购供货价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
发布日期:2009-09-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00

  针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普遍反映的效率低、价格高、质量差等现实状况,广东将出台政策予以遏制,要求中标供应商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二十四举行的有关会议透露,广东省将对政府采购办法实施修改。

  据透露,正在审议的新规定拟强化对协议供货商履约的监督,确保协议供货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在同一地区低于同期其他任何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非政府采购价格。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同比例调整协议供货价格;协议供货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中标供应商可以在不降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提供该协议供货货物的替代产品,但替代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协议供货价格。

  正在审议的新规还提出,将对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或者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另外,增加规定了采购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轮换制度;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代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代理费;规定供货商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谋取中标、不得以串通手段参与投标、不得进行虚假质疑与投诉。


 来源:广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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