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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要求:境外中资企业冠名须与业务相符
发布日期:2006-03-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3
    记者日前从商务部了解到,未经商务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家”等字样,其冠名应与实际业务相符。

  近来商务部在审核各地方上报的境外投资企业和机构的申报材料中,发现部分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为了扩大影响,将“中国”、“中华”和“国家”字样冠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之前,给当地造成一种该企业有中国政府背景的假象。

  为规范上述行为,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冠名不能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不应对国内其他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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