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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财政厅出台三个办法监管代理机构
发布日期:2009-09-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92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突破新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已经日益发展成为政府采购中一支重要的队伍,因其存在的营利性的特征,对其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已经成为促进政府采购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针对政府采购中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甘肃省财政厅日前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代理机构认定及监督管理做了全面而严格的规定,不但有利于积极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高效发展,同时更有利于杜绝腐败,为实现阳光采购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

  紧抓贯彻落实 打出制度组合拳

  财政部在2005年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2005〕31号),除此以外,目前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出台的文件还比较少。甘肃省这次一口气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文件,打出了一套代理机构监管的“组合拳”,从中能够看出甘肃省在规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的精神。

  谈到这些文件的出台背景,甘肃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副主任陈军介绍说主要有两点。首先,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其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要求加快建立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正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办35号文件的工作要求。

  另一方面,自从2008年10月被中纪委批准为全国预防腐败试点省份后,甘肃省委、省政府就把预防腐败试点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各项试点工作陆续展开。今年2月,甘肃省财政厅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预防腐败试点项目领导小组成立,并将近期工作目标瞄准在制定完善本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办法上,而针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就位列其中。

  “我们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不重视规范操作,导致采购人和供应商很有意见的问题。出台文件就是为了给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严格规范采购行为。”陈军副主任补充说。

    内容系统全面 处罚力度加大

  纵观这几个文件,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可以归纳为两点,一个是全面,另一个是严格。例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中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中包含基础工作情况,其中又分为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

  日常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等。而业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采购信息(含采购、中标、成交等公告)发布率,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备案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质疑答复满意率,受到投诉情况,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在执行采购程序过程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符合规定,采购文件编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发售采购文件和接收采购响应性文件是否合法,开标、唱标是否规范等。”如此细化的内容,用面面俱到来形容丝毫不过分,很大程度上杜绝了采购代理机构产生钻空子的想法。

  同时,文件中对于那些胆敢“犯规”的代理机构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比如,代理机构在考核中,如果出现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情况;或者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中标、成交等公告而发布率不足95%的,在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而备案率不足90%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以及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采购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代理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对于违规的采购代理机构采取暂停业务的处罚方式的地方很少,应该说,这对于那些采购代理机构的震慑力还是很大的,能够促进它们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规范操作。”陈军介绍说。

  目前,采用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采购人和采购单位的欢迎,甘肃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选用代理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代理机构。

  对此,陈军介绍说:“采用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方式,不但有利于提高采购人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了采购人自主选择的公平公正性,同时也保证了代理机构独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目前,我省的甲级采购代理机构共有9家,数量不是很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也比较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规范质疑答复 实现多方共赢

  除了上述三个文件,甘肃省财政厅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还出台了《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这个办法我们早在一年多以前就开始讨论了,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有计划地实施了。”陈军主任告诉记者,“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对于结果的质疑其实很正常。但一旦进入投诉阶段就比较麻烦了。一方面是处理周期长,往往需要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各个方面都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另一方面,我们采购办的工作人员有限,在处理投诉的时候也容易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如果处理好供应商的质疑,其实很多的投诉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出台这个质疑答复办法是很有必要的,不但有利于维护供应商正当的权益,也有利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强化自身规范和透明操作的意识,作为监管部门,也能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达到多赢的结果。”

  在质疑答复办法中明确规定,“被质疑人经核实后,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关办法和程序分别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质疑人以及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所有供应商。”

  尽管针对的只是质疑环节,但是该办法对于违规处理还是非常严厉的。

  按照规定,被质疑人对应当受理的质疑未受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不按本规定答复质疑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1~3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并进行通报批评。

  被质疑人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罚款和通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出现原项目评审专家无故不参加质疑答复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一至三个月的评审资格,一年以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评审资格。

  “今年,我们总共处理的投诉只有一例,并且得到了圆满的处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采购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调,很多问题在质疑阶段得到了比较妥善的处理,而没有上升到投诉。”陈军副主任最后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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