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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吗?
发布日期:2024-04-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2

案例回放

 

某市医疗单位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院保洁(室内外)、护工、运送等后勤保障服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及采购人确认,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参与投标的B公司对A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

B公司认为,A公司并非小型企业,其真实从业人数大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不应该享受10%的投标报价扣除(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价格部分说明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B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根据某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开信息显示A公司从业人员大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A公司应为中型以上企业 ,不应享受10%的投标报价扣除。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A公司非小型企业,其中标无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题引出

 

1.为避免纠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吗?

 

专家点评

 

问题1: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采购处处长蔡进章表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任何文件证明身份。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在采购活动中,一旦出现本案例的“中小企业的认定问题”,采购人并无可以寻求其他支撑材料的有效途径。此外,由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裁决权,就本案而言最终只能通过财政部门调查后予以认定。

问题2: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副科长王宇表示,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因为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扶持范围内,属于准入条款,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一般放在资格审查中进行。此时,由医院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包),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的规定,应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这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那么评标委员会是如何构成的呢?一位浙江省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政府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以采购人名义参加评标委员会,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所以针对问题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包)采购人不单独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郝帮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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