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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药品备案补标等监管 中标产品不得撤标
发布日期:2009-09-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43

     为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地区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备案、补标采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患者利益,浙江省纠风办、卫生厅近日决定,从9月起,暂停药品新增备案、补标、撤标和变更中标价格等的审批。 

  医疗机构因急救和个别重症患者确需采购中标品种以外药品的,必须从严控制审批,要通过浙江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浙江省纠风办、卫生厅指出,各地要对今年以来已实施的备案采购、补标、撤标和变更中标价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梳理过程中发现的备案、补标理由不充分、临床非必需、可替代性强、易造成滥用的产品,取消备案、补标采购资格;备案、补标采购价格不合理的,不得作为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参考价格使用。 

  此外,无正当理由的,中标产品一律不得撤标。除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外,药品中标价格原则上不得作上涨变更。 

  根据浙江省纠风办、卫生厅的规定,凡是非法获取备案、补标、撤标和变更中标价格等资格的企业,将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及其所有产品两年内在浙江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数据库。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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