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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离不开“厂商授权”(三)
发布日期:2009-09-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19

    走出认识误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否需要“制造厂(商)授权”,涉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造厂(商)、代理商,只有把对“制造厂(商)授权”认识的几个误区解决了,才能避免实际工作中各种问题的发生。认识的误区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竞争是代理商之间的竞争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为避免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理解上出现异议,七部委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为避免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理解出现异议,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投标商家数计算方法的复函》中进行了解释。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已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是三个及三个以上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竞争或制造厂(商)与制造厂(商)之间的竞争,而不是分包商与分包商或代理商与代理商之间的竞争,只有制造厂与制造厂之间展开充分的竞争,才能实现《政府采购法》的“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参加投标,虽有若干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但其产品都是一个制造厂生产的,仍然称其为没有形成竞争。若只有一家制造厂生产,把其归结为单一来源采购,而不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因此,“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竞争是代理商与代理商之间的竞争”这种认识存在偏差,其做法是不规范的。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代理商只允许制造厂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会产生串标、围标、价格被厂家控制等问题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已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是三个及三个以上承包商与承包商或制造厂(商)与制造厂(商)之间的竞争,但部分人员认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代理商只允许制造厂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会产生串标、围标、价格被厂家控制等问题。笔者的观点正好相反,其理由:一是一个标准货物(产品)招标投标,制造厂(商)与制造厂(商)之间的技术水平、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制造厂(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不会牺牲自身的利益与其他厂家串标、围标的。制造厂(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其给代理商的价格越高,中标的概率就低,反之,中标概率就高。以大批量计算机采购为例,制造厂(商)与制造厂(商)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厂家给代理商的价格每台高出几十元而未中标的案例比较多,而未中标的品牌,其厂家会与代理商对未中标原因进行认真分析,但大多还是因为价格高而落标。二是允许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首先违反了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的规定;其次,间接允许一个制造厂(商)向一个合同递交多份投标文件,违反了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每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只能参与一个或多个标段的一次性投标,如果该投标申请人同时以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了同一项目的投标,则包括该投标申请人的所有投标均将被拒绝。”

  对于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允许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探索,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完善和规范,但不能越改越不规范,甚至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取消“制造厂(商)授权”是为了更充分地竞争和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制造厂(商)委托代理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代理商出具授权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制造厂(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且国家七部委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其宗旨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取消“制造厂(商)授权”,代理商冒名参加招标投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水货、假冒伪劣、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仍然是制造厂,一旦制造厂与代理商发生纠纷,首先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其次制造厂的信誉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取消“制造厂(商)授权”,允许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是为了更充分地竞争和维护采购人的利益,它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求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更能体现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采购之前确定品牌,也就确定了制造厂,主动权掌握在制造厂手里,投标价格全部由制造厂控制。此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的规定办理。确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而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由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一旦遇到未获得授权的代理商中标引起其他代理商质疑、投诉,把问题都归结在“制造厂(商)授权”限制了代理商竞争,允许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更能体现公平,其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

  在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地方,对确定了品牌的(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办公设备、小汽车采用网上竞价方法获得了较好效果。

  取消“制造厂(商)授权”不会产生问题

  实践证明,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对于规范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货物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部分人员认为,取消“制造厂(商)授权”不会产生其他问题。经过对近几年各地发生的投诉案例汇总整理来看,取消“制造厂(商)授权”容易产生以下四类问题。

  一是采购的货物是“水货”,海关不予放行。代理商销售制造厂的产品必须获得“制造厂(商)授权”,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不要求代理商投标时提供“制造厂(商)授权”的,采购的货物可能存在水货或海关不予放行等问题。如某省级医院采购的CT没有取得厂家授权,在安装、调试、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生了许多质量问题,维修就遇到了困难,直接影响了临床检查和医院的收入;另一个案例是,某机关采购检验检测进口仪器、设备,由于中标代理商没有取得厂家的授权,加之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获得国家商务部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代理资质,国家海关拒绝通关,影响了执法机关的按期使用,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二是采购的货物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目前,政府采购货物的中标价中都包含售后服务(大型设备还包括培训费、监造费)和二年内的备品、备件价格,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不要求代理商投标时提供“制造厂授权”时,代理商为了中标,不得不压低投标报价,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售后服务(大型设备还包括培训费、监造费)和两年内的备品、备件价格从总报价中剔除出去,代理商一旦中标,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大型设备需要培训费、监造费或两年期内更换备品、备件费用,将导致被制造厂(商)及售后服务机构拒绝现象,采购人只有重新向制造厂(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支付费用,才能解决问题。

  三是厂家拒绝供货。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供应链管理模式,为了避免其分销商、零售商竞相压低价格销售,厂家都制定了区域最低零售价。低于厂家规定的最低零售价进行销售的,厂家将对其分销商、零售商给予制裁或停止供货的处罚。如:某省直单位购买一批小汽车,由于没有得到厂家的授权,中标代理商的投标报价低于厂家规定的最低零售价,被其他代理商举报到厂家,厂家最终还是停止供货,代理商只好放弃供货而被采购人没收投标保证金。

  四是引起已获得制造厂授权代理商的质疑、投诉。在实际工作中,因未获得制造厂授权的代理商中标而被投诉的案例时有发生。最终的结果是作废标处理,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也对招标代理机构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现阶段取消“制造厂(商)授权”并非没有问题,而是问题还相当多。

 

 

 做好制度建设工作

  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离不开制度建设,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做好“制造厂(商)授权”制度的建设工作。

  应遵循四个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在制定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办法时,法律已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关于不少于三家投标人(承包商、制造商)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已做出明确的规定,应严格执行。

  与国家有关部门规章相衔接原则。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已对该问题在部门规章中做了明确规定的,在制定、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时,应与有关部门的规章相衔接,避免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相左和矛盾。二是出台的文件层次要高,应以部长令下发,尽量少使用司(局)通知。

  规范原则。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对“制造厂(商)授权”做出规定,出发点是为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更加规范,而不是引发矛盾、制造混乱。

  公平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应当由制造厂(商)参加,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制造厂(商)异地参加投标会发生一些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有时一天在不同的省、市就要参加多个招标投标会,每个招标投标会都要求制造厂(商)直接参加存在诸多困难。这种情况下,制造厂(商)委托当地的代理商参加投标将是最佳的选择。但代理商参加投标,最终负法律责任的仍然是制造厂家。因此,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在制定管理办法时,不仅要考虑代理商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制造厂(商)的法律责任和利益。这项工作做好以后,采购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不能单纯考虑代理商的利益,而忽视制造厂(商)的利益和采购人的利益。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仍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只涉及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要求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鉴于国家有关部门已做出明确的规定,涉及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仍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在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时,与商务部出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设部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七部委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相衔接,增加:“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每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只能参与一个或多个标段的一次性投标,如果该投标申请人同时以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了同一项目的投标,则包括该投标申请人的所有投标均将被拒绝”等规定。

  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投标文件范本》

  在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投标文件范本》时,借鉴FIDIC、世行、亚行、商务部、九部委、建设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合同条件范本的规定,明确:“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将作废标处理”、“每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只能参与一个或多个标段的一次性投标,如果该投标申请人同时以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了同一项目的投标,则包括该投标申请人的所有投标均将被拒绝。”

  同时,在《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投标文件范本》附件中明确规定“制造商资格声明”、“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通过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投标文件范本》,其有关规定应在代理机构编制、发售的招标文件中有所体现。没有体现的,一旦发生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责成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通过整章建制工作,对于解决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认识不统一问题、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具有划时代意义。

 做好过渡期的配套工作

  在没有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投标文件范本》并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仍然按照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投标商家数计算方法的复函》办理。

  参照七部委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原则上,“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对标准定制商品,如计算机,超过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以上的,并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允许获得“代理经销证书”、“制造厂授权书”的代理商参加投标。


 做好标段的合理划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政府采购项目是由多个金额较大、关联度较高的产品组成的,如果硬性捆绑为一个合同包,并要求“一个制造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这样会人为造成事先获得其中一两个产品授权的代理商顺利地拿到全部授权,许多专门经销一种产品的优秀代理商被排斥在外,一个合同包被少数几家代理商所控制、采购人处于不利地位、造成不充分竞争、中标价格虚高等问题。

  因此,对于由多个金额较大、关联度较高的产品组成的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在能够实现制造厂充分竞争的前提下,要求采购人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标段的划分,坚决杜绝和制止硬性捆绑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为一个合同的情况再次发生。

 “单一来源”不再“公开招标”

  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的规定办理,不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不需要授权的特殊情况

  个别情况下并不需要“制造厂(商)授权”,如消耗性材料、系统集成中的线缆、话筒;污水处理厂设备招标投标中的手动球阀、电磁阀、止回阀、电磁流量计、药液管、排水管、冲洗水管、管道加压泵等。但切记不要因工作中发生的几种特殊情况,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必要性等错误认识的产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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