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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出台招标监督办法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发布日期:2006-03-13    地区:    阅读次数:261

      近日,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制定出台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招标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招标监督工作,保证招标质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办法》明确了对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及专项检查、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办法》规定,招标监督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按集中招标与自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监察部门通过参与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活动、专项检查招标工作、受理和查处有关举报等形式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定标后,招标机构向监察部门报送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各级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招标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评审。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规定,各级监察部门受理涉及招标有关问题的举报,要进行调查处理。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以及规避集中招标的;

项目招标准备工作不充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对技标入资质审查不严,给开标评标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招标活动中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伙同投标单位串标、抬标,损害公司利益的;

不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经制止不纠正的;

不按规定定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实质上改变评标结论、损害公司利益合同的;

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开标、评标活动出现的明显违纪违规问题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国资委网站  作者:攀枝花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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