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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下采购人切忌推诿扯皮
发布日期:2023-07-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2

       作者:马正红

  案例回放

  某大学新建一栋办公大楼,学校为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采用代建制模式,学校委托专业化的A咨询机构作为代建方。在预算批复后,学校及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办公楼多联式空调机供货及安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开标后不久,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学校委托代建方的李某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经评审,最低价投标人B公司中标,该公司投标的品牌为国内低档品牌。采购中心在媒体上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多联机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的名单。

  中标结果刚上网公示,代理机构就收到了投标人C公司的质疑函,质疑的主要内容是:中标公告发布的投标人B公司,多种型号的室外机主要技术参数(制冷量和制热量)明显负偏离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技术参数满分20分,负偏离严重的,该项得分最低只有3分,因此,A公司总得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第一,要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

  代理机构在受理C公司的书面质疑后,核实了相关情况,确实存在以上情形,如果按偏离打分,A公司总分估计倒数第二或倒数第一。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汇报后,监管部门要求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代理机构业务员通知了采购人代表和原评委,作为采购人代表的代甲方李某已委派到国外,一时半会儿回不来,因此,业务员要求学校委派另一名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校方指出,项目采用代建制,新上任不久的校领导建议由代建方再指派其他人参与评审,校方不再指派代表。但代建方则认为,校方是建设单位,属于采购人,派谁去应当有校方的书面委托,而且当时代建方的李某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也是基于校方的书面委托,代建方无权随便指派采购人代表。

  问题引出

  在代建制模式下,关于采购人代表的看法,谁的观点正确?

  点评分析

  本项目采用代建制模式,学校委托专业化的A咨询机构作为代甲方,校方作为使用人。校方认为,项目采用代建制,应由代建方再指派代表参与评审。但代建方认为,校方是建设单位,属于采购人,派谁去评审应当有校方的书面委托,而且当时代建方的李某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也是基于校方的书面委托。

  在上述案例中,笔者认为,代甲方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项目批复中校方是建设单位,预算资金也是批复给建设单位的,校方就是采购人,其采购人主体的角色不可随意更改,更不会因为代建制模式而改变,代甲方无法取代采购人或建设单位角色,只能在采购人项目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代替采购人组织招标活动、管理项目建设。在代建制模式下,代甲方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应秉承采购人的书面授权内容,代为执行。就招标采购活动而言,代甲方可以在一些必要的环节代替采购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责任、义务和权力均可由代甲方代为行使,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分析法律所规定的具体程序或行为的性质。如,在开标、评标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授权代甲方作为采购人代表,代替采购人参与开标、评审、发表意见。在现场踏勘环节,代甲方则可代替采购人组织进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签章确认手续均应由采购人完成,并需加盖采购人的公章,本案例的委派采购人代表也必须由采购人来指派。

  代甲方作为实际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单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其并非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使用单位,也不是项目的建设单位,故其不是采购的主体,只能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目前,代甲方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明确承认,其开展工作的程度与过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与约定。

  采购人是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采购活动的主角和责任主体,而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环节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采购人应该合理合法地使用好“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这个权利,以确保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采购人在派出自己的采购人代表时绝不能乱点兵,也不可随意“抓差”,选派的采购人代表应该具有代表采购人发表意见的能力,具有项目评审的基本素质。代理机构在核查采购人代表身份时,必须核查是否有采购人的书面授权书,并注意核查加盖公章的单位主体是否适格。《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指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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