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社会中介来说,是一个不寻常的日子。就在这一天,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正式实施了。这是继2004年18、19、20号部长令后,财政部第二次以部长令形式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作为可以代理一部分非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长期以来,因各省对其认定办法的不同,使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出现“各自为政”的“分割”局面。因此,业内人士分析,31号部长令的出台结束了政府采购中介认定标准不一的现象,开辟了政府采购中介管理的新时代。
《认定办法》从审批权的归属、代理机构的认定级别、认定程序、中介资质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一位资深政府采购专家称:“这意味着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化时代的到来。”
资格认定步入法制化
“31号部长令的出台,使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由过去的行政管理上升到依法管理。”原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说。
此前,各省的《资格认定办法》都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来制定的,各省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做法各有不同,也不够具体明确、公开,具体申请条件有时会受到代理机构的质疑。
31号部长令出台后,审批的时间、程序和条件规定得一清二楚,代理机构再也不必为想参与政府采购又不知如何参与而犯愁了。而且,财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认定办法》,应属行政法规范畴,这就使得今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不诚信行为都将成为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此,社会中介的资格认定真正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新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包振洋认为,31号部长令的实施,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是个规范,“管理将有法可依了”。
统一标准 规范管理
《认定办法》出台前,全国不少省、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原则制定了本省、本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但各省市的资格认定标准不一,如注册资本、商业信誉、法人资格等方面的要求不尽相同,认定程序、管理手段、惩处力度也都各有各的做法,从而出现了不同省份存在不同标准的局面。“31号部长令给出了一个统一的标准,首先是对认定标准的规范和统一。”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说。
刘慧认为,31号部长令的出台,是“加强”了对参与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的规范管理。她指出,这种规范的加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入门规范”。31号部长令从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商业信誉、人员构成等多个方面制定了一整套标准,从而使得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有了明确的标准依据和制度衡量基础;二是“从业规范”。今后,凡中介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都要符合31号部长令所规定的各项标准。
明确社会中介发展方向
《认定办法》从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数额、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营业场所、开展政府采购所需设施、商业信誉、人员素质等方面对社会中介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门槛,做了详尽的要求。今后,社会中介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首先要按照这些要求来完善企业的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升商业信誉和人员素质建设,完善、发展企业自身。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国际关系学院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国内知名政府采购理论研究专家刘慧说:“这是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代理资格的明确,也是对社会中介发展方向的明确。”
中介竞争将更为激烈
31号部长令实施之前,由于是各省各自认定,国家也没有统一要求,地方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然无法跨越省份承揽业务。而此次,《认定办法》第10条中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无疑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地域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韩孟玉预测。
代理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将使市场机制更充分发挥作用,没有竞争力的代理机构根本无法生存。这将加速代理机构的优化组合,形成强强联合的局面。肖宝铭说:“这绝对会促使代理机构水平的提高,也会促使代理机构改善服务态度。”
反映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趋势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看来,31号部长令的出台,“反映了政府的经济行为市场化趋势”。
政府采购属于政府经济行为,将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给企业性质的社会中介,有利于政府通过市场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梁戈敏认为:“从长远来看,政府经济行为的市场化是一个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但推进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政府经济行为的市场化并不是一片坦途。梁戈敏分析,政府经济行为的市场化能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目标并不是有了主观的愿望就可以了。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是有市场机制所要求的条件的,市场的规律对公共领域的市场化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稳妥、谨慎从事。
梁戈敏谈到,政府采购使用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源。利用公共资源获取商品和劳务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更要求在推进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过程中,积极探索公共资源的使用规律,做好公共资源使用过程中的问题防范,降低因个人动机与公共动机的差异及公共资金的外部效应所带来的矛盾和问题的风险。
由于社会中介与采购人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因此社会中介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影响招标公正。而且,社会中介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当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还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鉴于上述原因,梁戈敏提醒:“中介的定位更多的应该在提供优质服务上,而对于公共资源利用的过程控制,应当减少中介的过多介入。”(本报记者 刘长林)
专家观点 政府采购中介行业出现
31号部长令的出台具有革命性意义,它意味着政府采购社会中介行业的形成和规范。事实上,“社会中介市场”的说法不够科学,因为“市场”的原始意义是“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所从事的工作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而是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代表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其资质也不能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易和流通。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新兴行业的形成。即31号部长令的出台,有利于形成全国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中介布局,最终形成“政府采购社会中介行业”。
政府采购社会中介行业的形成,是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在西方国家,政府采购业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来做的,比方说有些国家的法律中介机构就兼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国外的政府采购发展已有200余年的历史,而我国政府采购事业才刚刚起步,有很多工作要做,于是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就应运而生了,这在西方国家是很少有的一种现象。
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企业,与政府没有行政和隶属关系,因此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时,监管机构可以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这将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规范、公开、透明。(刘 慧 )
中介声音 王丙欣(北京恒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对于我们公司来说,由于注册资金是600万,31号部长令要求的标准我们可以达到,所以影响不大。但客观地说,标准比以前提高了些,对规模较小的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影响可能会大一些。
另外,建议出台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审批、确认的程序和要求,比如什么时间提交申请、需要哪些必要手续等,这些内容我们还比较困惑。其次,有些规定理解起来比较模糊,比如第二十七条中有:“已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这里的甲级资质是指建设部认定颁发的还是财政部认定颁发的?希望类似的地方能明确些。 熊青(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政府采购业务部经理)
我只想谈两点感受:一是统一管理。以前各地都有本地的资格认定政策,例如北京的各区、县要求就不同;标准不统一,每年要为资格备案做好多工作,其中主要是繁复的资料投递,现在31号部长令的规定标准统一了,这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二是明确要求。从业人员的培训、专业人员及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等要求都比以前更为明确。 郭怀君(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31号部长令出台后,最大的体会是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来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门槛有所提高。其中甲级需要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许多公司都不具备,而且如果在注册资金方面规定得过高,容易造成弄虚作假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代理机构人员的要求还可能存在“漏洞”,比如申请甲级资格时,要求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学历以上的员工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但这只规定了百分数,没有基数,如果共有3人而两个中专学历不就满足条件了吗?
如果要促使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中介市场最终形成,就需要克服靠关系指定的弊端。举个例子来说,高级法院在请代理机构做某一司法鉴定时,一般先认定哪些代理机构适合,之后通过抽签的形式确定哪家代理机构能做本次的司法鉴定,这样的话就显得比较公平。
所以,在确定哪家代理机构可以做某项政府采购业务时,当地财政部门也可以仿效高级法院,先确定一批适合的代理机构,之后在这些代理机构中进行抽签选择哪家代理机构获得代理权,这样就比靠关系指定公平多了。 闫淼(北京市机械设备成套局综合处处长)
31号部长令的出台的意义首先在于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业。以前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现在把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纳入了财政部监管轨道,加大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31号部长令的出台将形成中介代理机构中只有有竞争力的优势代理机构才能胜出的格局。 顾毅(中招国际招标公司项目开发处副处长)
我不认为31号部长令的出台预示着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市场的形成。虽然在理论上说甲级或乙级代理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那么可行。因为代理机构要想进入外地代理市场非常难,即使进入很多时候也仅代理小业务,从成本核算方面来看,划不来。
而从未来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侧重点来看,个人感觉应是“属地管理”。财政部不可能有那么大的精力来管理那么多代理机构。甲级代理机构的认定也不可能不经过省级财政部门的预审就直接报送财政部。
省级调整认定工作成当务之急
在31号部长令出台之前,许多省区为了规范代理机构,也曾出台适用本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并且形成了自己的管理特色。比如福建,在代理资格认定时要求申请人有法人资格或商业信誉等常规条件,对负责人的工作年限也有要求;新疆自治区对代理资格认定有数量限制,在100多家中介中只审批了十几家。
由于31号部长令规定财政部认定甲级资质,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乙级资质,明确权限和分工后,摆在各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面前的新任务是,怎样更好地依规定开展当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对于各省原有的、不尽相同的认定办法该如何进行适应性调整呢?
几乎不约而同地,省级财政部门都表示了要就此做大的调整:停止执行过去省里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按照31号部长令和当地实际,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里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以促进当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工作有序展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包振洋设想得比较具体,会在本区实施细则里要明确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例如代理机构申报的时间,财政管理部门每个月受理的时间等。在新办法与老规定的衔接上,还要对原来审批的代理机构重新认定审查,然后统一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原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补充建议:“省级的实施细则里应进一步明确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批、确认条件、程序和时限,并且据此对符合乙级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批或确认,除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外,还要对颁发证书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法律、业务知识或技能培训。”
事实上,省级的调整工作是必然的,问题是不少地区对本省细则如何与31号部长令衔接还存在一些困惑。“如果省里认定的某家代理机构的资质到期时间是明年年底,那么如果根据31号部长令重新对其资质进行认定,是否违背了《行政许可法》?是否会引起财政部门与代理机构之间的纠纷?在财政部没有下发补充性文件之前,对代理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只能维持现状。”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的观点代表了部分人的心声。
不管最终省级财政部门如何调整当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工作,目的都是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工作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为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报记者 王丽英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通行证”能否通行全国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10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无论在哪个省取得,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通用有效的,各地都得接受和认可,不得变相歧视和“欺外”。这给了大家一个对统一市场期待的理由。问题是《认定办法》给了代理机构走遍全国的“通行证”,是否意味着代理机构真能走遍全国?
对此,原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比较乐观,他认为在办法出台之前,因为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部分地方都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因此,各地的规定都不同,而31号部长令打破了这种地域限制。“政府采购市场必将打开,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竞争也必将更为激烈。”韩孟玉说。
但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则对政府采购代理统一市场的形成持有疑虑。“无论甲级还是乙级都允许在全国范围内代理业务,没有一定的限制,是否会形成无序竞争?”他建议,甲级可以全国代理,乙级只代理本省业务为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办主任包振洋则对政府采购代理统一市场的形成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包振洋看来,统一市场的形成至少要受制于三个因素。
第一是监管部门。包振洋认为,监管部门对采购人想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对代理机构的选择权拥有审批权,也就是说采购人委托哪个代理机构,需要监督部门审批。有审批权自然也就有了一份责任,因此审批应该是谨慎的。监管部门对外省代理机构不了解,自然不敢随意审批。而且由操作引发的投诉会很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管部门自然不会太愿意对外省代理机构放行。”包振洋说。
另一个制约因素是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包振洋指出,虽然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但交给社会中介的业务量毕竟有限。“省内代理机构都唯恐吃不饱,哪里还肯分给外省代理机构?”再则,外省代理机构就算实力雄厚,经验丰富,但“强龙压不住地头蛇”,想在外省代理市场赢得一席之地,难度很大。这就使外省采购代理机构面对广阔的全国市场只能“流口水”,而对“攻城略地”,态度慎之又慎,不敢轻易出手。
第三个制约因素是“举足轻重”的采购人。包振洋分析,采购人是购买者也是项目的委托者,长期的采购已经形成了对本省代理机构的认知。有了固定的委托关系,对不熟悉的代理机构自然不会贸然委托。
从现实的角度看,包振洋的分析不能说不无道理。“全国通行证”是有了,能否成行还困难多多。但是有困难不等于不可能。虽然目前因为种种原因,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还有种种限制和障碍。但不可否认,潮流的不可逆转,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政府采购这个新兴行业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必须面临的问题。(本报记者 李 娟)
鱼跃龙门 关键在实力
对社会中介机构来说,拿到了资格认证书,就真的意味着能鱼跃龙门吗?
对这个“未知”,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的观点无疑给了中介机构一颗“定心丸”。肖宝铭认为,以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有种种限制,现在敞开大门,广纳贤才,且没有数量限制,自然是比以前更容易进入了。也有专家认可“降低了门槛”的观点,因为过去政府采购代理工作大多由招投标公司和一些与政府机构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完成,其中的业务也大多是属于临时性的“兼职工作”。而资格认定,无疑为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打开了“闸门”,使一些企业能进入政府采购的专业服务中。
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办主任包振洋的看法,使中介代理机构刚放下的心又“悬”了起来,因为包振洋觉得“门槛高了”。理由有三,首先审批的部门级别高了,甲级由财政部审批。其次,原来审批的只是代理机构的资质,缺乏对代理内容的管理,而部长令实施后,对代理内容有了严格要求。第三,对代理机构审批的要求更高了。例如,申请条件中有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以前的《认定办法》对代理机构的资金没有要求。
究竟门槛是高了还是低了?原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认为应该根据原有的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开分析。根据《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那么从确认资格来看,《认定办法》规定,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所以韩孟玉认为确认资格的门槛并没有变化,没降低也没提高。而审批代理资格,《认定办法》规定,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建设部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此次财政部31号部长令规定,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韩孟玉分析,审批资格的门槛可以说“高了些”。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等办法对申请人申请代理资格时的业绩都有要求,但31号部长令没有提出业绩要求,从这方面看,“门槛又降低了”。
事实上,门槛高低于否,市场自有定论。正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所言,门槛高与低不是关键,关键是31号部长令使社会中介有了明确的“进门标准”,使政府采购市场得到了规范和统一。
此话诚然。“鱼”能否跃“龙门”,关键是看其对新规则的尊重和适应。社会中介机构是市场的主体,其行为准则主要是参与市场活动,遵守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需要的是实力较量。以前,代理机构市场没有放开,也缺乏相应的规范,给了很多人提供了走捷径的契机,影响了公平和公正。而如今《认定办法》的出台完全放开了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把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完全推向市场,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办事,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如果实力不够,即使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也将被淘汰。政府采购的大门现在已经敞开,政府给了一个规范的市场竞争平台,代理机构现在更重要的应该是修炼内功,否则在激烈的竞争中可能会“落”下“马”来。 (本报记者 李 娟 )
监管最怕进入“都得管”、而实际“没人管”或“不知谁管”的怪圈
监管不能缺失
如果说31号部长令的实施可能引起一些“波澜”的话,则主要在部长令第二十条规定上。“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普遍的担心是,审批负责部门不一样,后续监管似乎会有麻烦。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监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这顺理成章。但财政部审批、同时又归属地方的甲级代理机构,该由谁监管、又该如何管呢?
31号部长令第四条提到,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按理说,这一规定已“明确”了“监管权”的归属。人们仍然存在着疑惑,认为这种归属在操作中依然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
谁来监管
一些省级财政部门表示,31号部长令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审批,但并没有提到甲级的审批需要经过省级财政部门的初审,容易让人感觉甲级审批是越过省级直接向财政部申请的,而日常管理似乎又在省级。于是省级对这一规定表示了担忧,担心“不好管理”。
比如,以前省级财政部门可能会要求代理机构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汇报一次工作。现在,由于对甲级代理机构没有审批权,甲级还需不需要,应不应该或者会不会像以前那样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管?
“如果省级财政部门不能监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而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又是本省的,会不会造成省级财政部门监管上的缺失?这是个矛盾。”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有同样的忧虑。如何解决所谓的矛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提出了两种管理方法。
属地监管
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问题上,作为被监管者的中介有自己的想法。“属地管理”是一部分中介的提议。他们认为,“甲级在哪个省就归哪个省监管”。
说到个中原因,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怀君说:“财政部可以负责管理认定工作,但不可能直接负责那么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所以具体的实际管理还是应该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比较方便。”
“属地管理”主张自然还会涉及“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经省级财政部门初审”的观点,初审之后,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推荐,财政部再做进一步的审核认定。北京市机械设备成套局综合处处长田淼表示:“地方更了解当地代理机构的情况,地方的初审意见不仅对财政部的认定起着一定的参考作用,减轻财政部的工作量,还可以使监管的力度更大。”
谁审批谁监管
在监管问题上另僻蹊径的,是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谁审批谁监管”,即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认定,就应该由财政部监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认定,那就由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肖宝铭对这一主张的贯彻还提出了建议,即“当地建立代理机构登记制度”,以加强监管力度,保证监管效果。肖宝铭解释,至少知道代理机构是哪个省的,如果外地的代理机构在本省出现违法行为,当地可以反馈给财政部,以形成联手监管的状态。
综上所述,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权”归谁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不同意见。财政部有必要对此予以发文澄清。以免导致实际工作中的监管缺位。(本报记者 王丽英)
探索多种监管方式
虽然许多省份在31号部长令出台前,出台了本地区的认定办法,但仔细研究,会发现许多省的资质管理不约而同地停留在备案登记阶段。此次31号部长令的实施,无疑会推动各省对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与资格认定工作相比,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后续监管显然更为重要。那么,今后监督管理的侧重点应在哪里呢?
加强日常管理 做好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是环环相扣的,招标过程直接影响到招标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很细微的环节也会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所以原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就建议要在招标文件的备案、评标专家的抽取、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现场的监督、评标结果的发布、评标报告的备案、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或采集等方面加强管理。在日常管理和招标过程控制上下功夫,可以把好对代理机构监管的基础关。
由于社会监督在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操作的作用不是可有可无,做好社会中介代理业务信息公开工作,可以提供社会监督的基础条件。同样,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也强调招标信息、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对政府采购各阶段加强严格监督,对于我国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非常必要。
规范委托协议 把关竞争手段
委托代理协议是监管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如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明确?是关系到委托方利益即公共利益的关键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认为,加强监管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应是今后的侧重点之一。
梁戈敏之所以重点指出,是源于他对中介机构在市场中角色定位的解读及目前中介竞争的了解。梁戈敏分析,社会中介作为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必然力图以最小的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如果在利益驱使下,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那么这种竞争就成为扭曲的竞争了。而且在现实的公共采购领域中,中介机构之间的不规范竞争时有发生,在个人动机与公共动机存在差异的前提下,这种不规范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政府采购活动目标的扭曲和公共的利益损失。这提醒我们对存在经济外部效应的公共资源市场化过程的监管是一刻也不能放松的,所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竞争的监管,也应成为监管的侧重点。
联合监督检查 开展定期考核
财政部门作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批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但要保障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操作,除了发挥财政部门自身的监督作用外,也要与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防范暗箱操作的发生,共同促进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
有人建议,财政部门如果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监督办法》,对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将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可能不失为监督的一个良策。
制定行为准则 建立从业制度
由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没有限制,为了避免无序竞争,如果能有更为细化的制度来指导并约束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有一个参照标准,那么,中介机构及中介市场就会规范很多。所以,有人建议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准则》,通过制度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
另外,鉴于31号部长令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不是太高,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建议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员专业资格管理》,使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也考一个类似于“采购师、会计师和律师”的代理资格证书,以更好地监督管理。
在如何更好地监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这个问题上,尽管还有待财政部出台一些补充性文件,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为了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操作,促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的形成,首先进行一些基础性的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报记者 王丽英)
31号部长令主要内容
项类 |
主要内容 |
认定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 |
认定管理权限 |
财政部负责全国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
认定方式 |
确认资格 |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
审批资格 |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
确认、审批资格后 |
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审批资格后,也可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
证书管理
|
颁发机构 |
财政部颁发统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
内容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 |
期限 |
三年 |
延续 |
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
信息公开 |
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被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
代理范围 |
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
服务费收取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
审批程序 |
对申请的部门、申请需要的条件和审批时限有明确规定 |
时限 |
认定时限 |
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
延长时限 |
规定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备案 |
省级财政部门将批准或者确认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
审批权限 |
甲级 |
由财政部负责确认和审批 |
乙级 |
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认和审批 |
代理范围 |
甲级 |
无限制规定 |
乙级 |
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
申请资格 |
甲级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
乙级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确认权限 |
甲级 |
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
其他 |
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
人员要求 |
要求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 |
(详细规定请见31号部长令)
涉及的名词解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作者:刘长林 王丽英 李娟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